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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奖)的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财〔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奖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奖统筹纳入到全校研究生奖励体系中,研究生国奖和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可兼得。

二、奖励名额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奖总名额及奖励额度按照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情况为准,学校以各基层培养单位可参评学生数为基准,适当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分配名额,各基层单位按照“不同类型(学术型与专业型),名额均布”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五条 对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学校单独划分奖励名额,由研究生工作处组织评审。

    第六条  学校单独划分奖励名额设立优秀推免生国家奖学金,具体实施细则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制定。

三、参评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七条  所有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MBA、MPA、MEM等培养类型学生以及本办法其他条款所列不具备参评资格学生)均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八条  硕博连读博士生通过考核转入博士阶段的第一年和直博生的第二年应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第九条  研究生国奖考查内容为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业绩,参加社会工作、实践活动情况及日常综合表现。对硕士二年级同学,学业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对硕士三年级及博士生,各基层单位以科研业绩为主为原则,根据自身专业特点自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条  参评研究生国奖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者优先考虑;

    6、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者优先考虑;参评科研成果应为取得大连理工大学学籍后、以大连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

    7、除优秀新生申请参评优秀推免生国家奖学金外,其他年级参评研究生原则上要求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研究生”称号。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参评学年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

    5、博士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各类研究生基本学制参见《大连理工大学各类研究生基本学制与学位申请年限的规定》大工校学位〔2012〕3号)。

    第十三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奖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奖参评资格。

四、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为全校研究生国奖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各评审单位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奖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五、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奖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院系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流程如下:

    1、院系评审阶段

学校根据上级文件下达各基层培养单位名额。各基层单位接受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报,申报同学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奖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荣誉证书、加盖院系公章的成绩单、论文发表复印件等)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各基层单位组织适当形式的奖学金评审会,为保证研究生国奖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奖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和相关人员,可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基层单位公示结束后,将推荐人选上报校研究生工作处,邮箱yangongchu@dlut.edu.cn,上报材料包括:

    (1)《研究生国奖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博士研究生国奖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

    (3)《硕士研究生国奖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

    (4)《院系评审情况报告》(附件4,一式两份)

要求第1、4项材料打印版及所有材料电子版。推荐人选附件佐证材料由院系备案留存,无需上报。

     2、学校评审阶段。

研究生工作处组织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基层单位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申诉人若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校内公示结束后,学校将于10月31日前将本校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经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核之后,学校公布获奖名单,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择期举行统一集中表彰。奖学金将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六、附则

    第十八条 各基层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各自评奖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在研究生国奖评审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之前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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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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