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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奖励办法(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推进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精英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研究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及MBA、MPA、MEM等研究生)参加学校各项个人或集体优秀称号及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奖励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以下个人奖励奖项:

1、校优秀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研究生,授予荣誉证书。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0%。

2、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授予荣誉证书。评选比例见当年通知。

3、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思想进步、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学生干部,授予荣誉证书。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5%。

4、研究生单项奖励。奖励在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的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授予证书和奖牌。获奖人数视申报情况和个人业绩而定,原则上不超过学部(学院)研究生总数的1%。

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省、市级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研究生”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 “优秀研究生标兵”,授予证书,同时授予“屈伯川奖学金”,奖金额度 10000元/人。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授予证书。

第七条 专项奖学金。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各类专项奖学金,奖励名额及额度每年根据相应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八条 校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奖励学风优良、团结向上、成绩突出的研究生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在校班级总数的10 %。

第九条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标兵。学校每年在荣获“校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研究生班集体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个“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标兵”,授予奖牌并资助部分班级建设经费。

三、评奖细则

第十条 校优秀研究生、校优秀学生干部、研究生单项奖励评审考查范围为学生上一完整学年的学习、科研业绩及日常表现,专项奖学金评审考查范围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者可申请校优秀研究生

1、优秀硕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年级硕士生;优秀博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年级博士生;硕博连读一年级、直博生二年级按硕士生参评,直博生三、四年级按博士生参评;

2、在科研学习(评定时占80%权重)和个人综合表现(包括: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班级活动、导师评价等,评定时占20%权重)方面较为突出,获得公认(具体评比标准由学部(学院)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另行制定);

3、学习成绩位于专业前列,课程学习阶段必修课成绩全部通过;科研能力突出,硕士二年级以上及博士生有取得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者优先考虑;

4、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十二条 毕业年级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1、至少获得过一次校优秀研究生称号;

2、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的评选范围相同;

2、校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担任学校或学部(学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委干部的研究生;

3、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在各级社会工作中工作扎实、业绩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4、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十四条 校研究生单项奖励评审标准

各类单项奖励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评选范围相同。

1、科技创新奖 要求申请者在科研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课题研究上有重要发现;在各级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专利成果等;

2、文体活动奖 要求申请者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参与踊跃并表现突出,在各级学生文体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等;

3、社会实践奖 要求申请者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在各类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相关荣誉或取得积极影响。

第十五条 校优秀研究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可以兼评,各类单项奖励与校优秀研究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不能兼评。

第十六条 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标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根据相应专项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各类奖项

1、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者。其中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奖励申请;受留校查看处分以下者不得参与评审年度内任何奖励申请;

2、研究生课程阶段,评审年度内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与本年度各类奖励申请;

3、研究生课题阶段,评审年度内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与本年度各类奖励申请。

第十八条 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评审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有力。按时过党团组织生活,召开班委会;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2、班级活动丰富,凝聚力强,思想积极向上。班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在60%以上;积极参加校、院研究生会组织的集体活动,争取集体荣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校、院、班级组织的挂职锻炼、社会考察、调查、参观、科研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经常开展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体育活动,取得较好成绩或奖励;

3、学风优良,成果显著。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尊敬师长,全体同学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率较高,二、三年级的班级同学有较丰富的学术成果;

4、全班同学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5、班级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四、评审机构及组织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各类奖励及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审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各类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各基层单位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不少于5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类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依据评审原则客观平等地评价参评对象,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掺杂主观意愿;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五、评奖办法及流程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核准各学部(学院)参评学生人数,核定各类奖项评审名额。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审工作由各学部(学院)评审,研究生工作处结合全校研究生团学工作开展情况及各学部(学院)工作情况进行整体统筹。

第二十二条 各学部(学院)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制定适合本学部(学院)的详细评审方案,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的9-10月份集中为研究生奖励评审阶段,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各基层单位所有奖励奖项初评工作均应在该时间段完成。

第二十四条 具体奖励的评审流程为:申请(推荐)、学部(学院)初评、学部(学院)公示、学校审核、学校公示、正式公布、表彰奖励、材料存档等8个环节。

1、个人类奖励由符合条件学生自行下载奖励申请表格,填写后由导师签注推荐意见且对该生的业务和日常行为做出正确评价,交至学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学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核实,确定初评人选,根据学部(学院)评审方案组织评审;

3、根据学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初评获奖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学部(学院)初评公示期后,评审结果上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处代收)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学校适当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5、学校公示期结束后,以正式文本(奖励名单公布文件)及电子版形式发布奖励结果;

6、所有奖励评审结束后,研究生工作处进行证书制作、奖励发放(在12月中旬之前完成),各类奖学金的奖金由财务处根据获奖名单及款项到账情况统一发放;

7、所有奖励评审结束后,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研究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8、由研究生工作处进行本年度研究生荣誉汇编,内容包括:总体评审情况总结、各类奖项获奖名单、个人或集体先进事迹汇编等。

第二十五条 校研究生单项奖励由个人申报,学部(学院)初评排序后,学校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十六条 先进集体奖励主要由学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负责推荐,班级撰写申报材料进行申请,其他程序与个人奖励评审过程相同。

第二十七条 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流程及方法按《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从校级获奖个人或集体中择优推荐参加校级以上相关奖励的评审。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评审各项综合奖励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励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涉及研究生奖励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基层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5年10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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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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